适用于销售、工作和制造以及供货的合同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

1 客户条件的有效性
以下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是所有订单的依据,并且仅适用于和业务合作方以及供应商(承包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具有冲突或补充性质的承包商条件将被拒绝。仅在客户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对其或其中的部分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当我们即使在了解承包商具有冲突或偏差条件的情况下,仍无条件地接收承包商的供货时,也将适用我们的条款和条件。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也应适用于在将来和承包商进行的所有业务。  

2 优先级顺序
以下优先级顺序应适用于双方服务的类型和范围:

  • 顺序规定
  • 框架协议,如适用
  • 以下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 符合订单要求的技术参数
  • 客户的一般规范和标准
  • 一般标准 

3 报价
承包商的报价应严格遵照规定的规范和语句表述要求。如有偏差,应明确指出。报价应免费提供。  

4 订单
订单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文本形式包括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的通讯,前提条件是发布方公司和发布人的身份可明确识别。采用语言形式的订单补充协议,仅在客户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后方才具有约束力。此规定也适用于后续的变更和补充。订单无需个人签字即生效。订单内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由承包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如果在接受订单时出现变更,应被视为新的报价,并始终需要客户接受。如果接受订单包含补充、限制内容或其他更改,将适用相同的规定。在任何往来信函中,必须写明订单编号、联系人(客户)以及在适用时,注明框架订单编号。如果在框架协议等其它协议中已同意按需交付,则必须在需要时立即进行交付。

5 供货
对于所供货的商品出现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对客户承担责任。由客户供货的材料应在客户订单中进行处理和完成,并在处理和完成阶段仍属于客户的财产。如果客户提供的货品不可分离地和不属于客户的其他货品进行组合,客户应在货品混合时,按照保留的货品价值和其他组合货品的比例,获得新货品的共同拥有权。如果在组合货品时,承包商的货品视为主要货品,将同意承包商应按比例将共同拥有权分配给客户;承包商应为客户保留单独或共有的拥有权。

6 分包商
在未事先得到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方,或将分配给其的服务和工作转移给其他公司。此规定也适用于未设立承包商业务的服务。如果客户通过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承包商必须将其已承担的和客户相关的所有义务施加给分包商,其中涉及由分包商承担的任务,以及确保其合规。

7执行、环境保护、安全和质量
所供货的产品必须符合最新的技术水平,尤其是在欧洲适用的欧盟指令,和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EN、VDE、VDI等),以及和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产品安全法案)。承包商必须参照一般认可的行业实践,和最新的法律和官方规定,以及客户公司规章和规定。此外,承包商还应确保其供货的产品符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相关条例规定 (EC) 编号1907/2006(“REACH 条例”)以及最新版本的有害物质限制相关欧盟指令 2011/65/EU(“RoHS 指令”)。   承包商应确保其供货的产品不包含 REACH 条例第 59(1) 和 (10) 条规定的入选清单中的任何物质。如果承包商提供的产品包含任何入选清单上的任何物质,承包商无论何种理由都应立即通知客户,此规定尤其适用于入选清单扩充/变更的情况。承包商应明确写明特定物质,并尽可能地准确地按照重量百分比透露其所占比例。如果供货包含有害物质,产品信息、尤其是安全数据表应在发货前及时转交给客户。  

8 价格/发票
订单内写明的价格为固定价格,已包含所有折扣和附加费用,加上法定的增值税。仅在发票和章节 4 第 3 段规定的信息相符的情况下,方可由客户对发票进行处理。如果承包商未遵照此义务,在其未提供免责证据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对产生后果承担责任。发票应采用 PDF 格式寄至purchasing@nanotec.de.仅可提供一份账单/PDF。主题栏或文档名称不可使用特殊字符。客户具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责任抵消和保留权。

9 支付条款
如果未达成特定的书面协议,应在 14 天内完成支付,其中适用 3% 折扣,以及在 30 天内支付净额;付款方法可由客户选择。时间期限应从客户收到发票和货物或服务已实施的日期开始计算。已完成的付款不间接代表无保留接受货物,并且需要进行发票确认。

10 交付/交付截止日期/延迟交付
订单中确定的交付时间具有约束力。如果出现相关情况或有明显迹象表明无法实现规定的交货时间,承包商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客户。如果交货出现延迟,客户有权要求获得一次性损失补偿,金额按照每个完成周交货价值的 0.5% 进行计算,但不超过 5%, 将保留(退出或补偿损失以取代履行业务)其他法律索赔权。承包商有权向客户证明,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产生损失明显更低。

11 运输
应在承包商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的运输地址。此规定也适用于客户将有缺陷的货物退回的情况。客户必须选择价格最低的运输选项,前提是客户未明确规定特定的运输规定。货物的包装应在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明确同意由客户承担包装费用。运输的货物包装应确保可以避免出现运输损坏。在运输地址一侧,应根据章节 4 第 3 段规定,在运单中注明订单详细信息。承包商应承担发货运输路线错误产生的费用,前提是其负责进行运输,或对运输路线错误承担责任。仅在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交付部分货物/服务将包装寄回应需要单独订立协议。

12 风险转移
仅在交付的货物/服务移交至客户或由其接收后,风险方才转移至客户。

13 缺陷索赔
客户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完整的缺陷索赔。客户可请求,自行选择清除缺陷,或发出无缺陷的货品,或作为附加履行内容新制造一个产品。附加履行内容应在和承包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其中应考虑到客户公司的利益。损失补偿权,尤其是作为附加履行内容的替代进行的补偿,仍将保留。缺陷索赔的限制期限应增加缺陷通知和缺陷修复之间的时间进行延长。如果交付的货物/服务项重新发货,全部或部分召回或更换,缺陷限制期限应在新交货的、更换的或完整或部分维修的商品/货品或相关子部件再次发货后,在交货/验收后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存在延误风险,或出现特殊紧急情况,客户有权在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实施缺陷修复工作。限制期限应为风险转移日期起 36 个月。更长的法定限制期限仍不受影响。

14 通知缺陷
在货物交付后,客户必须根据 HGB(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进行检查,检查以及通知货物存在明显缺陷的截止期限为自收货后起 2 周。隐藏缺陷的通知期限为自发现缺陷起 2 周。在包含移交货物的数量、重量和测量尺寸以及合同合规相关信息的发货单上签字,不代表认可合同合规和数值。

15 禁止分配
禁止进行超出 HGB 第 354 条适用范围的分配以及合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例外情况需要得到客户书面同意方有效。

16 终止
如果无法使用订购的货物,或由于罢工、运行中断、事故、类似战争的事件、类似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实现经济价值的难度显著增加,客户有权退出合同。如果合同方停止支付,或如果请求涉及其资产的破产流程,另一方有权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退出。

17 使用权和产权/产品责任
客户可以无限制地将合同货品用于其业务,包括所包含的专利和其他产权。客户保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和交付相关以及交付产生的第三方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如果承包商需对产品损坏承担责任,在产生损坏原因的地点位于承包商可控范围和组织区域,且对第三方个人担责的情况下,将有义务在首次请求发起后,免除第三方提出的客户对于产品损坏的索赔权。根据 BGB(德国民法典)第 683、670 条,承包商还有义务对客户实施的召回操作或其他修复或预防性措施产生或和其相关的任何费用。在可行和合理的情况下,客户应通知承包商所需措施的内容和范围,并给予答复的机会。除非客户能援引和索赔人相关的限制期限,否则承包商将放弃任何对于相关限制期限的否决意见。承包商应保持一份产品责任险,保额至少为 500 万欧元,作为个人/材料损失的总额。客户的其他损失索赔将不受到影响。

18 机密性/数据保护
承包商有义务采用严格保密的方式处理所有图片、图纸、计算和收到的其他文档和信息。以上内容仅在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透露给第三方。保密义务规定在订单完成后也适用;在图片、图纸、计算和其他文档包含的制造技术信息已普遍公开的情况下,这些保密义务规定将失效。

19 公布
仅在得到客户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和客户之间存在的业务关系在公共媒介进行评估和透露,或用于广告目的。

20 管辖地点/合同语言/适用法律
如果承包商为德国民法典定义的商人,公共法定义的法律实体或公共法定义的特殊基金会,客户的注册营业所在地将作为处理由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争端的唯一地点。客户还有权在承包商的注册营业所在地具有相关权限的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协议和往来信函中的语言应采用德语。德国法律将适用于海牙和维也纳销售公约的例外情况。

21 部分无效性
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单个规定无效或不可行,合同作为总体以及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其余部分仍保持有效性。合同方有义务从出现无效性/不可行情况起,将无效/不可行的条款替换为在经济方面最等效的条款,其中应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律漏洞。生效日期 2019 年 1 月 8 日